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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谈“官方”与“同人商用”

对,我又把文放着不写来发表各种冷硬的感想了。(接下远处丢来的刀子) 

先是看到 @⭕️司蓝的空想旅团太太的这一篇有关魔道授权的科普整理文,里头附上了 @妍孤城 太太对于官方及同人界线的讨论,忍不住回应了一大堆,但无论是微博或老福特的评论区都实在太难阅读,干脆整理成一篇文。 

我扯了半天的最终结论(同时也是给各位的 call to action)其实跟司蓝太太一样:建议”大家避免以创作任何魔道祖师的衍生作品来营利,无论是直接销售本子,或是以打赏、约稿等间接方式获利,以免触法。 

以下是我比较详细的看法(不过我的理解基本来自台湾的著作权法规,我不确定是否完全适用于大陆): 


关于“到底谁是官方”

“官方”这个词其实定义不明,我想可以把这个问题换一下,比较容易讨论——到底谁才能决定如何使用《魔道祖师》这个著作的内容,以及谁能因此得利? 

我的看法是:除了原作者墨香铜臭以外的其他人(包含晋江、说剑盟、各大衍生作厂商以及社会大众)可以对于著作做怎么样的利用,又是否可以合法获得收益,这完全取决于墨香本人最初与晋江签订的合约内容,对于著作财产权的利用明订出怎样详细的规范。 

关于著作权的小科普:著作人在著作创作完毕后,会自动取得著作人格权(意即:她可以声明这个著作的作者是她,而非其他人)及著作财产权(可以想像成:这个著作的内容是一个可以被交易的财产)。而如果她因为任何原因,将财产权“授权”出去,则她自己的财产权就可能受到影响——若她将作品“专属授权”给晋江,则她自己就不再具有未来再利用这个著作的权利,所有利用形式的权利都在晋江手上,基本上可以视为墨香“在授权期间内,暂时失去了所有财产权”。而她身为作者,唯一不可能失去的,只有著作人格权而已。 

但是当然有可能墨香一开始签的不是“专属授权”(还有“独家授权”、“非专属授权”等等很多不同的授权形式),所以她可能保有了一部分她自己利用著作的权利。甚至晋江“锁文”这件事,是不是可能违反了当初授权合约里的条文,导致墨香有机会主张晋江违约,进而解约、拿回财产权利——这都是有可能的。但在没有看到具体条文前,我们很难判定,也很难说话。 

所以墨香直接授权说剑盟这件事究竟有没有道理?要回到合约来看。而其他人使用《魔道祖师》的内容来进行衍生创作合不合法?一样要回到合约来看。只要墨香在授权时,并没有阻绝其他人利用这个著作的可能性,则上述情形就可能都不构成侵权。 

然而如果去思考最悲观的情况,也就是墨香真的将所有权利都交到晋江手上了——那么是的,以上的情形就都侵害了晋江的权利,而晋江有权利选择合法进行维权。即使我们认为他霸道蛮横、吃相难看。 

至于当我们购买“官方”周边商品时,墨香会不会获利,同样得回到晋江与墨香的合约内容来看。晋江直接销售《魔道祖师》的收益极有可能是抽成制的(但我们不能确定,说不定是混合型态),然而给予晋江“再授权给第三方利用”这件事的对价,可能是一次性给付,也很可能是抽成制,而他们的合约怎么签,又会影响到晋江跟第三方的合约可以怎么签——所以我还是同一句话,在没看到具体条文前,没人能真正判定。 


关于“官方”作品与衍生作之间的双向财产权纠葛

妍太提到:“动画将‘问灵十三年,等一不归人’的同人作品句子当作魔道人物的设定公式,这算不算同人商用?” 

我还是不能确定大陆对于著作权的认定规范,但以台湾的情形来看:如果视美明确使用了这个句子,且让它成为动画的核心设定,那么《与羡书》的作者完全有理由主张视美必须取得他的授权,甚至可主张要求授权金。在法院里,法官大致上会基于利用程度的高低,及此设定在动画里的关键程度,来判定这案件能不能告成。 

然而如果这位作者真的告赢,也拿到视美的授权金,则晋江(在我们先假定它有取得专属授权的前提下),也可以因为这位作者“未经晋江授权,使用了魔道祖师内容创作,并因此得利”而去告他侵权。同样地,晋江也很可能会打赢,并要求这位作者支付授权金。 

也就是说,《与羡书》的作者有可能在创作时就侵权了,但他因侵权而产生的著作依然具有财产权,在别人侵害他的财产权时,他也依然可以进行维权。这两者不相违背。 

以同样的原则来看,我们能不能基于视美动画,或是未来的陈情令的设定来创作同人作品,并借此获利呢? 

我的答案是:视美及陈情令很可能并没有办法声明“我们开放同人商用”,因为视美及陈情令都使用了来自原著的设定,他们得到晋江授权,对这些设定去改作、重制,但应当没有取得“再授权给其他人改作、重制的权利”(我说“应当”只是因为现实中不太可能那样授权,如果真的有,那就另当别论)。就算视美与陈情令拥有他们自己原创设定(像那些很邪教的情节)的著作权,这些设定使用的“角色”还是属于原著的,因此基本上不可能单独将那些设定切分出来,授权给社会大众去利用。 

故如果依照前面专属授权的前提,《魔道祖师》的同人作是侵权的,则视美动画及陈情令的同人作,也一样会是侵权的。 

另外这里还有个小观念:利用人的创作是否侵权,与利用人是否因为这个创作得利,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关系,只是有得利的状况下比较容易被告,以及通常比较容易被成功判定为侵权而已。 


讲回来结论:我们是否应该避免同人商用?

我的答案是:我“建议”避免。 

在不确定墨香与晋江之间到底签了什么规范的状况下,使用《魔道祖师》的设定进行创作,有很大的可能会构成侵权。而若创作者因为这个创作而获得利益,就更有可能引起晋江的注意,并因为“侵犯了晋江的商业利益”及“不当得利”而遭到控告,并判处赔偿。 

而为什么我只说“建议避免”而非“应该避免”呢?由于“侵权”属于民事诉讼,一切纠纷都只发生在权利人及侵权人两造之间,如果你认为你不可能被权利人发现,或认为就算对方发现了也不会真的大费周章来控告你,或认为诉讼而生的赔偿你支付得起——而仍然决定选择以衍生著作营利,我基本上觉得你自己清楚衡量过风险、做出自己的判断就好。 

而即使撇开侵权问题,印刷及贩售同人志在大陆仍旧被归为“非法出版”,有可能因此会受到来自政府的起诉及查扣。这一点在司蓝太太的文中有详细说明,我的了解也没有比较多,就请大家过去参照了。 

以上所有的看法都只基于事实考量,至于大家情感上要认定哪些单位为“官方”,又希望如何给予“官方”合理的报酬,这便要回到每个人的自主判断,而不在我讨论的范畴内了。 

望这篇文有助大家各自梳理自己心中的挣扎,并做出相应的举措,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!若有我理解、说明得不清楚,或与大陆事实不符的部分,也欢迎评论!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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